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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77-391273570333体育手机版入口-荆州国土遭8800万双倍索还 因建筑限高缩水5米之差
本文摘要:106.2米逆45米。106.2米逆45米。土地出让近两年如期并未动工,就“卡”在项目规划建设高度上。
“购地之初拒绝不高于50米,规划原则通过容许106.2米,后来根据航空部门净空拒绝又拒绝不低于45米。”项目投资方湖北荆州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全称荆州金利屋公司)的负责人陈进坤内心“很折磨”。荆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邓勇告诉他《法制日报》记者,此事目前正在依法处理,政府部门已向法院明确提出撤消仲裁判决申请人。
为理解事实真相,记者展开了调查。建筑限高“大跌”荆州沙市区荆沙大道北侧一座加油站旁,有一块用围墙圈起来的土地,地上多是荒草,还有小片垦荒地种着菜。这块闲置土地,由荆州金利屋公司公开发表竞标买下。
2013年12月18日,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外发布公告,以拍卖会方式转让坐落于沙市区荆沙大道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编号为P(2014)001号,面积44692.4平方米。2014年1月10日,湖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竞得P(2014)001号地块使用权。
14天后,该公司与荆州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约》,除誓约2.2亿元土地出让款交纳方式外,还誓约“建筑限高不大于50米”及2015年1月23日之前动工、2017年1月23日之前完工。根据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湖北金利屋房地产有限公司、荆州金利屋公司2014年3月3日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约补充协议》,陈进坤等人登记正式成立了荆州金利屋公司,将原土地《转让合约》中的受让人更改为荆州金利屋公司,其他内容恒定。
2014年4月2日,荆州市政府向荆州金利屋公司授予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荆土(2014)批字第4号),确认该地块建设项目名称是“荆城一品”。“根据《转让合约》誓约的用地条件,我们将荆城一品项目建筑高度设计为106.2米。”陈进坤说道。
2014年5月15日,荆州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会议开会,原则同意荆州金利屋公司关于荆城一品规划建筑设计方案。6月25日,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对外审批荆城一品规划方案。同日,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基地批示给荆州市城乡规划局驳回。南航荆州基地的批示称之为:荆城一品规划项目坐落于沙市机场西面,距该机场跑道中心线900米,项目中环线住宅项目建筑高度106.2米,突破了机场内水平面,不合乎《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净空障碍物容许面的拒绝,相当严重严重威胁航空安全;不表示同意规划方案,拒绝荆城一品规划项目中建筑物高度不得多达45米。
2014年11月10日,荆州市城乡规划局向荆州金利屋公司印发《行政许可听证会说法情况回告》,称之为根据机场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请求该公司按照建筑物高度不多达45米的限高拒绝改动方案后新的上报审查。转变高度包含“根本性债权人”“土地出让合约上列明建筑限高不大于50米,我们设计了106.2米也获得原则通过,现在改为45米。”陈进坤说道,若按45米实行,将给公司导致巨额损失。2014年12月29日,荆州金利屋公司向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关于中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约》并拒绝双倍归还定金及损失赔偿的函,但国土部门没作出任何反应。
多次协商无果,根据《转让合约》中关于争议解决办法的誓约,今年4月2日,荆州金利屋公司向荆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仲裁,催促国土部门双倍归还合约定金8800万元、归还已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其余部分6600万元、赔偿金必要损失3211万元及合理利润1375万元。今年5月5日,荆州仲裁委限于普通程序不公开发表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31日做出判决。记者取得了裁决书打印本。
庭审中,荆州金利屋公司指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土地拍卖会前的条件是建筑限高不高于50米,后来南航恢复不得低于45米,所以解除合同是有依据的,催促也能获得反对。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指出:合约不不应中止,其已按合约誓约遵守了合约义务,发布命令了批准后建设书;建筑高度问题不包含根本性债权人,且合约已遵守完,解除合同无依据。
经开庭审理,仲裁庭指出,规划的建筑高度科合约誓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建筑高度的转变造成申请人(即荆州金利屋公司)合约目的无法构建,包含根本性债权人;加之,被申请人(即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人解除合同函后,在法定3个月期限内并未驳回并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人证实合约中止的效力,其申辩理由于法无据。最后,仲裁庭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双倍归还定金8800万元、归还土地出让金6600万元,上诉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催促。政府申请人撤消仲裁判决陈进坤体现,虽然仲裁判决早已发布命令,但政府部门至今没遵守。为理解情况,记者约见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吉忠。
获知记者想要专访该局与荆州金利屋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有关情况,杨吉忠要记者联系该局法规科。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一名男性工作人员拒绝接受对此发问,再三声称:此案已由市政府统一协商处置,明确联合负责人是市政府副秘书长邓勇。收到记者电话,邓勇一开始说道此事不归他管,后透漏目前政府已向法院申请人撤消仲裁判决,回应将依法解决问题此案纠纷。10月2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荆州金利屋公司递送了《应诉通知书》,并获取了市国土资源局10月9日明确提出的《撤消仲裁判决申请书》。
在撤消判决申请书中,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指出,仲裁庭遗漏了关键证据,即“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基地”于2014年7月3日开具的《关于建筑物净空报建的审查书》(沙市机场建净字(2014)第10号),其内容写明,表示同意在荆沙大道和板桥南路交界处地区(即荆城一品项目所在地)建设建筑物,顶点高度不多达56米。此外,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还指出,仲裁庭没依法调查搜集关键证据、并未核实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记录人员没在庭审笔录上亲笔签名及判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管航空部门开具报建审查书怎么说,规划部门给的意见就是无法低于45米,与最初《转让合约》互为违反。”陈进坤说道。
目前,该案还在更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将之后跟踪。2014年12月29日,荆州金利屋公司向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关于中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约》并拒绝双倍归还定金及损失赔偿的函,但国土部门没做出任何反应。多次协商无果,根据《转让合约》中关于争议解决办法的誓约,今年4月2日,荆州金利屋公司向荆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仲裁,催促国土部门双倍归还合约定金8800万元、归还已缴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价款的其余部分6600万元、赔偿金必要损失3211万元及合理利润1375万元。今年5月5日,荆州仲裁委限于普通程序不公开发表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31日做出判决。
记者取得了裁决书打印本。庭审中,荆州金利屋公司指出: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土地拍卖会前的条件是建筑限高不高于50米,后来南航恢复不得低于45米,所以解除合同是有依据的,催促也能获得反对。
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指出:合约不不应中止,其已按合约誓约遵守了合约义务,发布命令了批准后建设书;建筑高度问题不包含根本性债权人,且合约已遵守完,解除合同无依据。经开庭审理,仲裁庭指出,规划的建筑高度科合约誓约的核心内容之一,因建筑高度的转变造成申请人(即荆州金利屋公司)合约目的无法构建,包含根本性债权人;加之,被申请人(即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人解除合同函后,在法定3个月期限内并未驳回并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人证实合约中止的效力,其申辩理由于法无据。
最后,仲裁庭判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双倍归还定金8800万元、归还土地出让金6600万元,上诉申请人的其他仲裁催促。政府申请人撤消仲裁判决陈进坤体现,虽然仲裁判决早已发布命令,但政府部门至今没遵守。为理解情况,记者约见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杨吉忠。
获知记者想要专访该局与荆州金利屋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有关情况,杨吉忠要记者联系该局法规科。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一名男性工作人员拒绝接受对此记者的发问,再三声称:此案已由市政府统一协商处置,明确联合负责人是市政府副秘书长邓勇。
收到记者电话,邓勇一开始说道此事不归他管,后透漏目前政府已向法院申请人撤消仲裁判决,回应将依法解决问题此案纠纷。10月22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荆州金利屋公司递送了《应诉通知书》,并获取了荆州市国土资源局10月9日明确提出的《撤消仲裁判决申请书》。在撤消判决申请书中,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指出,仲裁庭遗漏了关键证据,即“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荆州基地”于2014年7月3日开具的《关于建筑物净空报建的审查书》(沙市机场建净字(2014)第10号),其内容写明,表示同意在荆沙大道和板桥南路交界处地区(即荆城一品项目所在地)建设建筑物,顶点高度不多达56米。
此外,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还指出,仲裁庭没依法调查搜集关键证据、并未核实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身份、记录人员没在庭审笔录上亲笔签名及判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管航空部门开具报建审查书怎么说,规划部门给的意见就是无法低于45米,与最初《转让合约》互为违反。”陈进坤说道。目前,该案还在更进一步审理中,记者将之后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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